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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2006-07-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府〔2006〕126号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规定,促进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核定条件

  1、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核定残疾人在岗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需填写《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用人单位需携带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需携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户籍证明;

  4、持上一年度残疾人在企业用工时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三、核定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核定所需资料,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2、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材料完整的,由经办人员当场予以核定;

  3、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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