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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08-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税公告2018年第2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
  二、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费征管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等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向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新业务印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适用对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局派出机构将进行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并对明确七类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二是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费征管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等职责和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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