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法〔2021〕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要求,我局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33件,全文失效的32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 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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