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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财税政〔2019〕1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非营利组织应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填写此表的非营利组织不需再报送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我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区税务局初审后转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其中,由滨海新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局结合非营利组织注册地和各自辖区范围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认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其中,3月31日至4月31日受理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可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且合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并对外公布名单,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正式发文对外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六、我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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