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6]67号
外税分局: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经考核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芳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补充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87)财税字第00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种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优惠可不予追回。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