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1〕13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区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桂地税发[1996]9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西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区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广西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日
广西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房屋基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投资效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办公、住宅(不含集资建房)、职工干部培训用房、其它生产业务用房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等的基建和购买办公用房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持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条件。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的领导,重大项目要成立基建管理领导班子,一般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基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搞好基建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
第二章 基建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税收征管改革、机构改革的需要,认真选点,提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一、审批权限。凡新建、扩建的基建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决定;100000元至 500000元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单独的旧房装修项目,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凡未按规定报批或越权审批而擅自兴建的项目,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扩大基建投资规模或规定标准的项目,超支的金额由建设单位自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除一律不安排基建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况对项目进行处理。
(一)立项原则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报批立项:
1、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新成立的单位,没有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的;
2、国家重点建设、城镇规划和国道扩宽等原因,原有房屋需要拆除或搬迁的;
3、办公用房人均不足10平方米,职工住房(含有私人住房)率低于70%的;
4、原有房屋年久失修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二)征用土地及建房标准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用土地标准:
类 别 征用土地(亩) 备 注
市局机关 25亩以下
地区局机关 15亩以下
县(市)级机关 10亩以下
税务分局20人以上 5亩以下
20人以下 3亩以下
税务所(站) 2亩以下
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地、市地方税务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500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地方税务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下;城乡地方税务所(站)及地方税务分局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
附属工程包括票库(房)、电子计算机房、车库、食堂等。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应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一律不得用公款建私房和对私人住宅进行装修。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以单位名义征地分配给干部职工建私房,搞垂直分户。
第六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把本地、市地税部门下年度房屋基建计划按规定表式(基建计划表附后)要求编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并附文字说明。
第七条 基建项目报经批准立项后,凡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补助基建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下列资料:
一、属新征基建用地的,需报资料:(一)当地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征地协议书;(二)城建部门批准划定的红线图;(三)基建项目的平面图;(四)征用土地的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属基建项目的,需报资料:(一)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批文;(二)总体规划图、基建项目平面图;(三)设计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四)基建资金来源情况。
三、属维修、重建的,需报资料:(一)维修重建说明书;(二)当地有关部门的质检鉴定意见;(三)维修、重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第八条 各地房屋基建投资要立足于自力更生,量入为出,以自筹为主。凡上级补助的基建款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若需要改变用途,必须逐级上报上级补助机关审查批准。如擅自挪用自治区地税局补助的基建经费,区局除扣回所补助的基建经费外,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扩建及维修房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自筹解决。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兴建的基建项目,各级地税部门对项目设计要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设计费支出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设计费支出在如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后,要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设计单位要按设计合同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严格保证质量。在施工中,未经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能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必须规定“由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图纸而影响工程进度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并严格执行。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凡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引起概算增加,要相应扣减设计费。具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扣减3%-10%设计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必须选择技术力量有保证的,并持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建筑单位承建。选择施工单位,凡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房屋建筑、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以及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 基建单位和承建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建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内容除了一般基建合同所要求的条款外,特别要具体明确承建单位不能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建,明确工程质量要求,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要求,施工操作规程要求,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价格要求,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求,施工设施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安全要求,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延期付款利息支付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的签证,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准,并且是施工图以外的项目,施工图内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签证。如工程变化较大需补签证的项目,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更改图或补充设计图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后才能签证。对未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签证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补充设计图纸应在项目发生后一个月内出图。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单位要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图纸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的基建项目,应聘请监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 材料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大宗基建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216号)规定办理,在进行市场调查、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价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拟选用的各类建材样品,应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送当地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挑选优质材料,确保建材质量。
第十八条 由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凡各地、市建设定额站当年发布有建筑材料信息价的,原则上按信息价进行结算,不得签证。各地、市没有信息价的,按照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当年发布的信息价结算。个别材料确无信息价或因市场变化太大需要签证的,应在调查市场行情的基础上,据实签证,并在施工期间20天内办好签证手续,否则均为无效签证。一次性购买材料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签证,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招、投标工程,以及合同包死的工程,按各地、市标准定额站当年公布的牌市价格计算的材料差价,应在标书及合同中单独列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材料价格超过或低于各地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控制单价±3%(不含3%)以上的,应予增减差价;若差额在±3%以内的(含3%),则不予补偿。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而延误工期的,在延误期内发生的差价不予补偿。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建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费会计制度规定,搞好会计核算,按照按质按量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基建资金运用情况,提高投资效果。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要对基建项目工程预(决)算及有关经费开支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拨款,防止多拨、超拨。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支付完合同价款,待审计后按审计确认的价款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工程款总价的5-10%留作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无施工质量问题,才能支付质量保证金给施工单位。
第六章 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法定验收程序及施工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当地质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凡验收合格的,要写出竣工报告,尽快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返工,因施工责任返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问题严重、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较大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审计的具体事项,按照(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支付工程价款,但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负责基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征地、基建、计委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工程平面图、招标合同、中标通知、施工合同、签证资料、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技术资料整理好,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立卷,送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上报一份给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由各地、市地方税局根据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