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7〕9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法规内容全部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分级负担,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各级地税局应根据上年度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将检举奖励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项目中,由各级财政部
门预算安排、地税部门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各省辖市地税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三、《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4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2千元以上5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七)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1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含入库的罚款和滞纳金。经查实处理后
没有应纳税款仅有罚款或应纳税款数额较小罚款数额较大的,可按
照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上述标准计发奖励。
四、《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举伪造、变造、倒
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含)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4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含)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3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含)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含)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千元(含)以下的奖金。
五、各级地税局对奖金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在计发奖金时应先与同级国税部门取得联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案件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先检举人以外的
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
给予5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七、检举奖金兑现由各级地税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应在查补税款或罚款入库后20日内填制《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办理领奖手续。
八、检举奖励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报省辖市局审批。
(二)省辖市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省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省财政厅苏财预(96)34号"转发《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
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苏财预[2000]92号)中有关检举人奖金发放标准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