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10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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