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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2010-10-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财税〔2010〕6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尽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查询时应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相关证明。对经查询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契税记录、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登记记录或暂不具备查询家庭住房登记情况的,由纳税人填写《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见附件)。地税征收机关根据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为纳税人办理契税相关手续,并将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存档备查。
  三、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受理交易的存量房,契税政策按本通知执行。
  四、《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农税〔1999〕35号)第一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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