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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10-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财税〔2010〕88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工作场所,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存量房登记手续的普通住房,在 2010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家庭唯一住房”的查询和确认工作。一是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二是无契税纳税记录或记录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  面证明材料,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三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主管地税部门按《通知》的有关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和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 2010年10月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又重新购买住房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10年10月1日前购买新房,并自购买新房之日起一年内再出售原有住房的个人,仍比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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