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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3-12-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财政厅于同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2005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前,我省严格按上述政策执行,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会产生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是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增添纳税人麻烦;三是即将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统一按照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纳税。鉴于以上因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现行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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