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杭州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商品房成交价中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杭财农〔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2002年2月1日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即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开发商的成本,房屋买卖的价格中也不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的因素,而由房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100号令)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因此,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