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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