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

2006-12-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财农税字〔2006〕2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杭财农〔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2003)51号地块(因规划道路分隔形成D14、D15、D16、D17、D18等自然块),并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杭土合字〔2003〕23号)。2004年7月该公司缴纳D15自然块的契税,并取得了D15自然块的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因后续经营中资金困难,于2005年12月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除D15自然块的出让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D15自然块土地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的规定,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因企业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开发、要求政府收回土地的,对该企业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