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9〕1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全部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农民集体所有的村经济联合社因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此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受原村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免征契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