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1〕100号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丹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你市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房屋,以相当于动迁补偿价款的商品住宅楼,异地补偿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被动迁房屋。这种房地产转移实质上是一种以动迁补偿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同时,由于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房屋不属于政府征用、占用行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商业用房而非居民住房,不符合《辽宁省契税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6〕61号)第四条第五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有关减免契税的规定。因此,应依法征收契税。
此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