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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8-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地税发〔2009〕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
  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驻辽部队房改住房问题
  我省驻军的干部、职工应享受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房改文件和房改标准按沈阳军区房改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
  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对上述情况,如果是债务链的三方,债务人和第三方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则债权人不是契税纳税人。
  对金融企业为了清偿抵押贷款,通过司法部门委托拍卖抵押房地产偿还贷款的,金融企业不是契税纳税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农〔1998〕351号)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2、《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退房后的退税问题补充如下: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并且提供其按揭、抵押贷款的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并且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了“双返还”后,征收机关可以退还已征契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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