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业牧发〔20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自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出勤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9日
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参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确定如下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厅(省农工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