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46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8]5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提出的操作办法,即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派送红股时必须预留足额的现金作为派息部分的应纳税款。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