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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01 栏目:个人所得税
冀地税传〔20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改为每月的1至15日。届时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73号)中“二、关于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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