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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2006-03-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藏国税发〔2006〕2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区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也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的现象。为加强我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和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对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高认识,建章建制,按总局要求建立外籍人员“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的管理制度,实现台帐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
  二、优化服务、加强联系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切实解决外籍人员在申报纳税中遇到的困难,为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水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加强与外办、出入境管理、工商、海关、外经贸、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就业和流动情况,做好我区税源监控工作。
  三、加强征管,抓好清理欠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欠税工作,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并对清理欠税工作和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工作加以总结,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区局,区局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二、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个人台账的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英文)、派遣单位名称、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管理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账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四、对建立台账的考核
  各地应根据总局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自行完善机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没有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要求的应尽快建章建制,实现台账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各地应对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加以总结,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总局将于2006年7-12月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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