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08-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地税函〔2002〕7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备注:本条失效,最新差旅费标准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