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04-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第三条规定,现就自然人置换房产以及购置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转让收入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一)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二)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房产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对以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货币购入的房产,按购入时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房产的人民币购置价。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