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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独资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07-19 栏目:个人所得税
冀地税函〔2013〕67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向投资者个人借款,其应付利息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个人通过企业将利息由往来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视同投资者个人实际取得利息后又投资的行为,对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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