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