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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贷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02-21 栏目:个人所得税
桂地税字
〔2012〕
13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1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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