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18年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的稳定,加快县级联社股份制改造进程,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经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18年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