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2009〕27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远洋运输船员,要严格按规定掌握,对远洋运输公司中不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其他人员,不能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对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员,按其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月份数,准予按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