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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3-05-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3〕201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搬迁补偿的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杭地税二[2003]129号)收悉。关于搬迁补偿的奖励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市政开发部门的解释,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质上是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提前搬迁造成的损失及临时安置期间实际需要的部分费用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8号文规定,拆迁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性质的收入,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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