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4〕229号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开发〔200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的有关规定,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利公司)在举办商品营销活动(以下简称:营销活动)中,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通过免收旅游费方式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不论享受奖励旅游人员所在单位向安利公司提供何种凭证,均由直接向有关个人提供经济利益的安利公司将营销人员所发生的旅游费用和营销业绩奖励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安利公司营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用、学习培训费用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安利公司能提供准确划分上述第一点与第二点所列费用有关资料的,可就营销活动中所发生的上述第一点的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应对营销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安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四、今后安利公司举办11号文所列的“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之前,应事先将活动计划、内容、参加的人员情况和营销活动的经费列支预算等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若不事先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应按11号文规定,对营销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由提供费用的安利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
穗地税开发〔2004〕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司于今年4月9日至18日分四批组织绩优经销商赴泰国曼谷举行业务研讨会,期间安排了旅游观光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共计4784人,其中,特约经销商4455人、本公司营销部员工71人、会议工作人员258人。活动费用合计13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 082万元),其中,往返包机费用3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746万元),会议安排费用(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场地等)37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126万元),晚宴费用49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77万元),旅游观光费用13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33万元)。
我局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参加活动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财税〔2004〕11号文对“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定义没有作明确界定,税企双方对其含义存在不同理解,使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通过对安利公司所提供的本次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且该司与活动的承办方分别签订了委托承办协议书、旅游观光委托承办协议书和包机协议书,我局认为该司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研讨会议,期间安排的旅游观光属于活动的内容之一。鉴于该公司能够准确划分本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我局认为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其营销人员在该次活动中所享受的旅游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活动所发生的往返包机费用和相关会议安排费用,属于日常的经营业务开支,而会议期间安排的旅游观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参加人员的应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提税,并由安利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意妥否,请批示。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