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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 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8 栏目:个人所得税
黔地税一字
〔1995〕
第22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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