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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11-10 栏目: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函〔2005〕219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泰地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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