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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1996-1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地税个〔1996〕282号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铁地税所〔1996〕143号)收悉。经研究,在矿井中开采煤炭的下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征收方式。
  1、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综采、炮采、综掘、掘进、砌喧、开拓、开拓准备、综采准备、综采检修、生产准备、巷道维修、倒仓人员。
  2、辅助生产人员:包括运输、皮带、保安区、通风区、井下变电所、井下仓库、井下机电、运输瓦检、消火、电修、防尘、抽放、救护、安装、铁道、提升、运输机电、开拓机电、下料人员。
  3、其他部门人员:包括地质测量、生产、调度、安监、井下验收、定额、煤质等部门直接下井人员。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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