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抓紧组织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行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