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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10-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粤地税发〔1999〕23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
  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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