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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东向自然人股东转赠股份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11-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常地税函[2005]80号

安乡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乡凯斯缝制机械有限公司配送股是否征收所得税的请示》(安地税发[2005]66号)收悉,经调查核实,2004年3月湖南凯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公司)投资264万元和21个自然人股东投资264万元,成立了安乡凯斯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凯斯公司将投资额的20%即52.8万元转赠给自然人股东,已实质构成股权转移,增大了自然人股东股权。经请示省局对转赠的股本应做如下处理:
  1、对转赠给自然人股东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此税款由凯斯公司代扣代缴。
  2、安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赠并不影响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减,因此安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赠不得调整安凯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批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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