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4〕18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备注:已经全文废止.作废依据——
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