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建筑企业具有指哪打哪、流动作战的行业特点,该"行业特色"加上"税源大户"注定建筑企业会得到双重关注:一方面来自于注册地税务机关对漂泊在外孩子的"牵挂",一方面来自于劳务地税务机关对外来孩子的悉心"呵护"。终于建筑业在排山倒海的"关怀"面前不堪重负,生病了!
(一)企业所得税
先是企业所得税,08新税法开始实施,建筑业竟一下子被推到了地方政府利益争夺站的风尖浪口。面对各省地方政策,纳税人欲哭无泪,劳务地交一道,注册地交一道,两方都征得坚定不移,两方都是得罪不起。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建筑业的叫苦连天,不再沉默,先后出台国税函[2010]39号和国税函[2010]156号,以求各方诸侯利益的平衡。156号文虽然未能彻底让建筑业摆脱企业所得税重复纳税的烦恼,但总算一道希望的曙光,随后北京、吉林、青岛、辽宁、广西、苏州、河北等地纷纷出台配套文件,我们暂且不表。
(二)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第一,哪里交?第二,怎么交?
1、纳税地点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第127号)[1]的规定,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在劳务地缴纳,但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经劳务地税务机关审核,可在注册地缴纳:a、所得在注册地分配;b、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127号文的规定实际执行起来如何呢?以下以山东为蓝本,窥一斑而知全豹。
山东省政府于2005年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该文件开宗明义,彰显山东人爽朗的性格:"随着我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捍卫税源,该文件中采取举措如下:
a、凡在来鲁的省外建筑业、地产业必须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如若不从,不发施工许可证。
b、凡进鲁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2],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c、外来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
山东政府的红头文件体现出来三个特点:狠、准、稳。从施工许可证制约税务登记以完善征管流程,到下家税前扣除必须本地发票以强化以票控税,工商、税务、建委、土地诸多政府部门联动,充分体现出山东大汉的威猛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气。在省政府的主导和撑腰下,山东省内各地税务局纷纷出台对建筑业的征管文件,无一例外,"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 127号文就这样成了浮云!
如果倔强的只是山东省政府,问题还不至于严重,惹不起躲得起,不去山东做项目好了,然后静观山东被建筑行业唾弃。但令建筑业悲催的是,越来越多的省份都开始宠爱建筑业这块税收蛋糕,山东模式窜遍全国。如今"天津"又旗帜鲜明地加入该行列,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因此,当下,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个税交在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
a、理论上,如果所得在注册地分配且企业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该个税可回注册地缴纳,否则应在劳务地缴纳。
b、实务中,只有个别税源充分、税收环境宽松、依法治税理念较好的省份,例如浙江、上海,允许跨省施工企业回注册地缴纳个税。更多的省份不作区分,统统一刀切死,需交到工程所在地。
2、征收方式
税款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和核定之分。从立法角度而言,查账是原则,核定是补充。
根据《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面对以下六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法无授权不得为",除了以上法定情节,税务机关应采取查账征收模式。但当从法规层面走向现实,建筑业会发现,真正主导他们命运的是各地的土政策。而土政策,宽松些的,会规定满足某些条件的允许查账征收,当然那些条件是远远苛刻于征管法。严厉些的,压根儿不给查账征收的机会,直接按开票额比例核定,至于核定的比例,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确定。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探究一下为什么有了这么千姿百态的地方规定。
近年来,尽管国家对建筑行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这个有着十几亿人口、千年儒家文化沉积的国度,行业规范化运作是多么步履蹒跚。且不说是民企,就是大块头的国企依然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中标后最忙碌的往往是抓人,大包给二包,二包给三包,三包给四包,到了最后施工管理的最末端几乎清一色的农民工。这样的行业现状使得建筑业的个税被区分成四种情况:
a、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人,俗称包工头,根据127号文的规定,经营成果归包工头个人所有的部分应按承包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按工资、薪金所得税项目征税
与建筑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未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四个项目,前两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后两者由建筑企业代扣代缴。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个税适用项目,加之建筑业人员流动性强、建筑业挂靠现象普遍、项目跨期长收入确认复杂等等特点,着实挑战了税务局的征管智商。怎么办?地方财政在呼唤税收,建筑企业又纳税意识薄弱,缺乏第三方制衡力的税务机关最直接的反应就是采取最简洁且有效的模式--以票控税+核定征收,凡是开具发票,附带着按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呜呼哀哉,中国税收!
个人所得税真的能一核了之吗?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不发达的产物,核定对于纳税人而言带来了若干烦恼,比如我开发票时已经附带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曾在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再扣除?又如分包额是否允许从核定基数中扣除等等。而对税务机关而言,核定也是一把双刃剑。核定率高了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核定率低了,导致税款的流失。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通过税收手段调控贫富差距以求得社会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核定征收不再区分人头,统统一刀切断的方式,显然与立法导向背道而驰。
回到我们的天津4号公告,该公告第二条规定:"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满足三个条件的跨省纳税人可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a、设立分支机构且办理税务登记;
b、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
c、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如果不满足三个条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天津允许满足一定的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模式,这不单单是给予纳税人以一定的信赖,也展示了天津地税对税收征管能力有了一定的自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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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第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2] 随着156号文的出台,企业所得税规定被废止,但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