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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经营律师分成收入扣除标准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09-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承包或挂靠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承包(包括整体承包和部分承包)或挂靠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以下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所得,作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税率表二"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所得,应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出包企业为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出包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被挂靠企业为挂靠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被挂靠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受雇于承包人或挂靠人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经营项目所得,应按会计账簿记载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承包人或挂靠人也无法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支付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该承包经营项目所属企业或本地同类企业的相关人员收入水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异地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异地从事承包经营所得,应向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的问题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包括交通费、资料费、营业税金及附加、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标准,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处理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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