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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06-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地税发〔2005〕第9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一)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
  二、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四、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凡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收入总额。
  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建筑安装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支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工程价款可在收入总额中扣除。
  五、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工程进度法按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经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业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七、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就其工程项目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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