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21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