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08〕4号
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8〕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规定,为确保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同意我区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耕地占用税征管,依法治税。有关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换问题,根据财税〔2007〕 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研究确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