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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