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宁波市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已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