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1995年6月12日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第十条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中编码9123室外装具包含"帐篷、遮阳伞、活动房、箱包类、其他室外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