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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7-29 栏目:房产税
内地税字〔2009〕238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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