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8〕78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体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 〔1998〕26号)收悉。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