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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1998-04-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函〔1998〕78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体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 〔1998〕26号)收悉。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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