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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8〕26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容积率。
  各单位在征收实行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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