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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2011-0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财税〔201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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