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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规定

1990-04-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90〕黔税政二字第43号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税务局(分局):
  国家税务(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省局已转发各地,其中有些减免税问题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是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商品房出售之前,其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年,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总局公告[2011]2号废止)
  三、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房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O年四月十六日
  注释:红色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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